教育法律法規中法律責任知識點常常讓人無從入手,記憶負擔也比較大。今天筆者帶著大家選擇其中一部分進行梳理,希望可以促進大家的學習。
首先在法律責任的分類上,一共三種法律責任是較為常見的,即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當然也存在違憲責任,但因為在教學實踐中很少遇到所以不在我們的論述之列。民事責任第一個要點是有關主體是平等的,一般以合同關系為紐帶形成,比如即使是政府和一家企業簽訂訂貨合同,一旦拖欠貨款不能支付,也會構成違約責任,由法院追究此政府部門的民事責任。而民事責任的處置辦法一般以民事損害賠償為主,也就是給受損人適當的財產賠償。所以我們一般簡單概括民事責任就是用錢解決的問題即民事責任。
刑事責任相對要性質嚴重一些,一般是損害身體健康、破壞身體完整、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等行為引起,或該行為有一定社會危害性,也就是會波及不特定人群。引起刑事責任的行為我們稱之為犯罪行為,所以辨別刑事責任有一個關鍵詞就是“情節嚴重、構成犯罪”字樣。刑事責任的處置方式也是最嚴厲的,稱為刑事處罰簡稱刑罰。包括平時所熟悉的死刑、徒刑等內容。
行政責任是教育法律中最常見的責任類型,因為教育法律性質上屬于行政法。行政責任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國家機關侵權個人的情況,如各種冤案的形成;二是個人違反行政法律規定,違反程度不構成刑事責任,按行政責任論處。處置方式,國家侵權個人的情況則實行國家賠償;個人違反規定,則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行政處分,適用于雙方主體都在體制內部的情況,相當于我們說的同在體制內部的上級處置下級的情況;一種是行政處罰,適用于一方代表國家機關,一方代表普通公民的情況,相當于我們說的國家對個人的懲處。如教育局對學校、對教師的處理可稱為處分,交警對違停者罰款即為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