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核
【考核內容】第二十二條 學?;蛘咂渌逃龣C構應當對教師的政治思想、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進行考核。
教育行政部門對教師的考核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考核作用】第二十四條 教師考核結果是受聘任教、晉升工資、實施獎懲的依據。
二、待遇
【教師工資】第二十五條 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于或者高于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晉級增薪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三、法律責任
【毆打教師】第三十五條 侮辱、毆打教師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造成損害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教師解聘】第三十七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教師申訴】第三十九條 教師對學?;蛘咂渌逃龣C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對學?;蛘咂渌逃龣C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的三十日內,作出處理。
教師認為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侵犯其根據本法規定享有的權利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作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