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歷要求】第十一條 取得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相應學歷是:
(一)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幼兒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二)取得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三)取得初級中學教師,初級職業學校文化、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
等師范??茖W?;蛘咂渌髮W??飘厴I及其以上學歷;
(四)取得高級中學教師資格和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文化課、
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學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取得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職業高中學生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學歷,
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五)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研究生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歷;
(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師資格,應當按照成人教育的層次、類別,分別具備高
等、中等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不具備本法規定的教師資格學歷的公民,申請獲取教師資格,必須通過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制度由國務院規定。
【故意犯罪者】第十四條 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
第十五條 各級師范學校畢業生,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教育教學工作。
國家鼓勵非師范高等學校畢業生到中小學或者職業學校任教。